涂装设备管理是确保所制定的工艺的实施,确保涂装质量的稳定、达到涂装目的和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。
1、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1.1本标准的目的在于保证涂装设备制造、安装的质量,是涂装设备验收依据。既可作为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附件,同时也是监督制造、安装工作和进行质量验收的准则。
1.2本标准参照《工程建设规范汇编》第九册中有关规范、GB985—88《焊缝尺寸》、GB50184—9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。
1.3本标准适用于单台涂装设备,如前处理设备、电泳涂漆设备、喷漆室、烘干室等,也适用于各类涂装生产流水线,如喷漆流水线、电泳涂漆流水线、静电喷涂流水线、粉体喷涂流水线等。
1.4本标准不适合涂装生产线中的起重运输设备和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。
2、设备的制造
设备的制造包括各种槽体的焊接、各类室体骨架的焊接,平台、走道、梯子的焊接,壁板、风管的加工,各类水、气管路的加工。
2.1制作材料
2.1.1设备制作的材料碳素结构钢质量标准应符合GB700—7.9的规定;不锈钢、耐热钢应符合GBl220—84、GBl221—84的规定,低合金结构钢应符合GBl51—88的规定。
2.1.2热轧圆钢和方钢的直径和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GB702—86的规定。
2.1.3不锈钢棒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226—84的规定。
2.1.4热轧钢板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709—88的规定。
2.1.5冷轧钢板和带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708—88的规定。
2.1.6无缝钢管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YB231—70的规定。
2.1.7不锈钢无缝钢管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GB2270—80的规定。
2.1.8非金属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标或高于国标的厂标及样本的规定。
2.2材料的代用
2.2.1设备制作材料的品种、材质、性能及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。
2.2.2当材料来源受到限制时,在不影响设备性能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,允许材料代用。
2.2.3代用材料的性能应相当于或高于设备设计所要求的性能。
2.2.4设备主体材料的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的同意,次要的材料可按2.2.2条文的要求由施工单位确定。
2.3材料的验收
2.3.1材料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材料进入现场时应经验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,方可用于设备制作。
2.3.2钢材表面不允许有明显的锈蚀、划痕。
2.3.3型材的弯曲度应保证用简单工具核直的可能,允许偏差为长度的1/1000,全长不得大于5mm,钢板、扁钢矫正后其局部不平整度允许偏差在1m范围内≤1.5mm。
2.3.4钢管表面不允许有压扁、凹痕、裂纹、夹渣、砂损等缺陷,不锈钢管无划痕、锈斑。
2.4下料
2.4.1板材的下料应采用剪切,型材的下料应采用砂轮切割或锯切,清理毛刺。
2.4.2原则上不采用气割下料,若采用气割时,必须将切口进行加工或用砂轮磨平。
2.4.3切割表面与钢构表面不垂直度应不大于钢材厚度的10%,且不得2.0mm.
2.4.4下料后的钢板应进行校平,要求每平方米钢板的相对不十度不大于1mm。
2.4.5下料后的槽钢、工字钢、角钢、扁钢、圆钢校直后的直线度允差每米长不大于0.5mm。
2.4.6钢管下料采用管道割刀切割,大钢管也可采用砂轮切割,钢管断面与轴线的垂直度允差不大于l“,且不得超过3mm。